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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环办函(2005)74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30

施行日期:2005-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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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中国石油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对松花江水体污染的善后处理工作,跟踪掌握污染物对下游水环境的影响,为处理水污染事故、综合治理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你们两省及我局组织的专家组已进行了大量水污染监测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水质的监测,现将《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环境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为加强中国石油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对松花江水体污染的善后处理工作,跟踪掌握污染物对下游水环境的影响,为处理水污染事故、综合治理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特制定本方案。

二、监测内容   (一)污染带跟踪监测   1、监测断面及点位设置   (1)监测断面设置(详见表1)   A、吉林省   固定断面:吉化东10号、松花江村、三江口下断面。   B、黑龙江省   固定断面:肇源、苏家屯、木兰县、依兰达连河、佳木斯上、富锦上、同江、街津口断面。   移动监测断面:为动态、及时掌握污染带推进情况,对污染带流经河段每50公里设置一个监测断面,全部断面应保证覆盖整个污染带。   (2)采样点位设置   水样:每个监测断面按左、中、右设三条垂线,左、右垂线表面至水下0.5米处设1个点,中线设2个点。   (3)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   A、水样监测频次:详见表1。   B、监测项目:水温、流速、硝基苯、苯、苯系物(GC-MS总离子流强度)、挥发酚。   C、其它:采样期间江面冰层厚度,江面宽度,水深,周边情况照片,断面经纬度及有关情况说明。   D、移动监测断面的监测频次根据跟踪污染带的要求确定。   (二)水环境背景及影响监测   1、监测断面(详见表1)   (1)吉林省   固定断面:吉化东10号、松花江村、三江口下断面   (2)黑龙江省   固定断面:肇源、苏家屯、木兰县、依兰达连河、佳木斯上、富锦上、同江、街津口断面   2、样品类型及监测项目   (1)样品类型:水样、冰样、底泥和水生生物(鱼类);   水样:每个监测断面按左、中、右设三条垂线,左、右垂线表面至水下0.5米处设1个点,中线设2个点。   冰样:每个监测断面按左、中、右每天各采1个样,按样方采集冰样,保证采集到接触水层的冰样。   (2)监测项目   吉化东10号断面(事故排污口):监测水温、流速、苯、硝基苯、苯胺5项;其余断面监测水温、流速、硝基苯3项。   全部固定断面在污染带通过前后按照GB 3838-2002表1、表2规定的项目(共计29项)做1次全分析,外加苯系物。   采样期间记录江面冰层厚度、江面宽度、水深、断面经纬度及有关情况说明;如有可能,尽量拍摄周边情况照片。   (3)监测频次   A.污染带到达监测断面前(即该断面最近上游断面定性检出任意一项污染物),监测1次,采平行双样;   B.污染带移出监测断面后(即全部监测项目均达标),当天采样1次,采平行双样,一周后再采样1次,采平行双样。

三、监测方法及质量控制   监测方法: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无相应国标方法的项目,参照采用EPA方法。   质量控制:按照《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的要求执行。

四、监测结果报告制度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分别组织省内相关监测站开展监测工作,并负责汇总黑龙江省、吉林省各断面的监测结果、相关采样记录和情况说明,并于每天上午8∶00和下午18∶00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汇总后及时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报送方式:   E-mail:water@cnemc.cn   传真:(010)84630978(Fax)   联系人:毛剑英、蒋火华   联系电话:(010)84630125 84633891 8465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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