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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办文程序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龙政办[2003]1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02

施行日期:2003-09-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办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办文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龙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办文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1、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界定规范性文件的要素有四个:一是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机关必须依据法定职权制定;二是规范性文件规范内容为不针对特定人和特定事,涉及或者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一体遵循的;三是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必须经法制机构统一审查,由制定机关讨论通过等;四是规范性文件公布必须统一文号,通过政府公报等载体公布。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办理程序

1、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严格遵守《龙岩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凡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把关。

2、需要上会研究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提交会议研究前5个工作日,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说明、各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调查材料及有关参考材料(如听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等),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统一审查、修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如认为该规范性文件草案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提出意见退回起草单位修改或者重新草拟,必要时也可以自行组织研究、论证和协调,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直至该草案成熟后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3、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办公室领导认为需要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把关的其他文件,相关部门、本办各科室应附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的名称、条款等材料,并提前1至3个工作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三、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1、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规范性文件是否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或者本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2)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矛盾;

(3)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4)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2、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送审的文件,要认真审查,提出意见,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会签。

四、其他要求

1、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职责,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2、各相关部门、本办各科室要积极支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搞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主动加强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联系,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二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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