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
根据科技部《关于申报2004年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和科技工作试点县(市)的通知》(国科办计字[2004]131号)精神,在首批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工作全面展开的基础上,启动第二批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申报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从2001-2002年度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县、区中择优推荐若干市(县、区)作为第二批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候选单位,推荐重点是县(市),希望按有关要求严格把关。
二、申报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须提交以下材料:
1、省(治自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函
2、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申请表
3、《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的编制参照《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见附件)。
4、申报示范市(县、区)党政一把手谈科技进步文稿一篇
三、申报时间及安排
1、请于2004年8月20日前将申报示范市县区推荐函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式五份)送达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
2、科技部将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具体要求按“国科农社函[2003]133号”文件执行,不再另发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 刘春堂、欧阳晓光 (010-68511850)
科技部农社司 何革华 (010-58881422)
注:所有申报表格都可在农社司网站(http://nss.most.gov.cn)下载。
科技部农社司
二○○四年八月十日
附件1、规划指南
附件2、优先项目表(略)
附件3、示范申请表(略)
附件1:《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根据科技部关于《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各地申请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应提交本地区《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与发展规划》。为了各地制定和完善《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与发展规划》,特制定此编制指南。
一、编制原则
1、以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三大战略在地方的实施为主线,坚持科学发展观。
2、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问题相结合,与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求真务实。
3、抓住区域特点,突出科技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体现创新性和示范性。
4、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考核性。
二、规划大纲的主要内容
1、示范市(县、区)的基本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评价
--示范市(县、区)的区域特点,包括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特征,产业结构及主导产业,区域定位等;
--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劣势分析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2、示范市(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及科技支撑能力
--需要科技解决的重点和关键问题;
--区域科技能力分析(科技资源-科技人力资源、科技经费、科技基础设施和机构、科技信息;制度政策环境;科技创新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等);
--科技进步的制约因素。
3、示范市(县、区)建设的目标和重点领域与任务
--针对示范市(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确定示范市(县、区)建设规划期内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并量化为具体的任务指标;
--根据示范市(县、区)建设的目标,结合地方特点,选择确定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
经济发展方面:高新技术产业和园区建设、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科技进步支持主导产业的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科技进步、农业产业化等;
社会发展方面:人口健康、文化教育、公共安全、公共卫生、
社会保障、社区建设、城市规划与建设、城市管理、城镇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就业等;
资源环境方面: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降低消耗、减少污染、生
态建设、环境保护、环保产业发展等;
科技发展方面: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科技推广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科学技术普及、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人才培养与智力引进、科技合作、科技管理能力建设、软科学研究等。
--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科技主要指标在现有水平上要有提高;
--总体目标要体现在年度计划中。
4、支撑条件与保障措施。
--组织管理、政策法规、运行机制、能力建设及资金、人才等支撑条件;
--突出示范亮点和创新性。
5、确定与规划相配套的、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优先项目或工程,明确技术支撑条件、执行计划和实施进度。
--优先项目或工程是指依据示范市(县、区)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所选择的有利于提高当地总体发展水平,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示范作用明显的项目或工程;
--优先项目或工程应明确预期目标、实施进度、投入主体及责任人。
三、规划的编制方法与工作程序
1、规划的制定由示范市(县、区)政府牵头,组织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及有关单位研究制定。
2、开展调查研究,对获取的有关情况及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提出规划的大纲草案。
3、提出规划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并形成报审稿。
4、报审稿由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并报科技部审议。
5、《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与发展规划》须提交所在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6、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与发展规划》调整和修订时,应按程序进行,并报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四、其它
--《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实施期为5年,规划中应编制分年度实施计划和进度。各示范市(县、区)可根据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提交《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同时,要一并填报《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优先项目一览表》和《科技进步实施指标计划进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