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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遴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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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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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
  根据科技部《关于申报2004年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和科技工作试点县(市)的通知》(国科办计字[2004]131号)精神,在首批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工作全面展开的基础上,启动第二批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申报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从2001-2002年度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县、区中择优推荐若干市(县、区)作为第二批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候选单位,推荐重点是县(市),希望按有关要求严格把关。

二、申报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须提交以下材料:
  1、省(治自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函
  2、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申请表
  3、《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的编制参照《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见附件)。
  4、申报示范市(县、区)党政一把手谈科技进步文稿一篇

三、申报时间及安排
  1、请于2004年8月20日前将申报示范市县区推荐函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式五份)送达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
  2、科技部将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具体要求按“国科农社函[2003]133号”文件执行,不再另发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 刘春堂、欧阳晓光 (010-68511850)
  科技部农社司 何革华 (010-58881422)
  注:所有申报表格都可在农社司网站(http://nss.most.gov.cn)下载。

科技部农社司
二○○四年八月十日

附件1、规划指南
附件2、优先项目表(略)
附件3、示范申请表(略)
附件1:《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根据科技部关于《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各地申请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应提交本地区《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与发展规划》。为了各地制定和完善《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与发展规划》,特制定此编制指南。
  一、编制原则
  1、以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三大战略在地方的实施为主线,坚持科学发展观。
  2、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问题相结合,与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求真务实。
  3、抓住区域特点,突出科技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体现创新性和示范性。
  4、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考核性。
  二、规划大纲的主要内容
  1、示范市(县、区)的基本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评价
  --示范市(县、区)的区域特点,包括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特征,产业结构及主导产业,区域定位等;
  --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劣势分析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2、示范市(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及科技支撑能力
  --需要科技解决的重点和关键问题;
  --区域科技能力分析(科技资源-科技人力资源、科技经费、科技基础设施和机构、科技信息;制度政策环境;科技创新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等);
  --科技进步的制约因素。
  3、示范市(县、区)建设的目标和重点领域与任务
  --针对示范市(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确定示范市(县、区)建设规划期内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并量化为具体的任务指标;
  --根据示范市(县、区)建设的目标,结合地方特点,选择确定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
  经济发展方面:高新技术产业和园区建设、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科技进步支持主导产业的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科技进步、农业产业化等;
  社会发展方面:人口健康、文化教育、公共安全、公共卫生、
  社会保障、社区建设、城市规划与建设、城市管理、城镇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就业等;
  资源环境方面: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降低消耗、减少污染、生
  态建设、环境保护、环保产业发展等;
  科技发展方面: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科技推广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科学技术普及、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人才培养与智力引进、科技合作、科技管理能力建设、软科学研究等。
  --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科技主要指标在现有水平上要有提高;
  --总体目标要体现在年度计划中。
  4、支撑条件与保障措施。
  --组织管理、政策法规、运行机制、能力建设及资金、人才等支撑条件;
  --突出示范亮点和创新性。
  5、确定与规划相配套的、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优先项目或工程,明确技术支撑条件、执行计划和实施进度。
  --优先项目或工程是指依据示范市(县、区)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所选择的有利于提高当地总体发展水平,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示范作用明显的项目或工程;
  --优先项目或工程应明确预期目标、实施进度、投入主体及责任人。
  三、规划的编制方法与工作程序
  1、规划的制定由示范市(县、区)政府牵头,组织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及有关单位研究制定。
  2、开展调查研究,对获取的有关情况及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提出规划的大纲草案。
  3、提出规划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并形成报审稿。
  4、报审稿由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并报科技部审议。
  5、《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与发展规划》须提交所在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6、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与发展规划》调整和修订时,应按程序进行,并报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四、其它
  --《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实施期为5年,规划中应编制分年度实施计划和进度。各示范市(县、区)可根据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提交《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同时,要一并填报《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优先项目一览表》和《科技进步实施指标计划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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