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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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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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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发布实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的通知”(教发[2002]27号),2002年11月27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教发厅[2002]22号)。为进一步做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推广应用工作,我部将2003年定为《标准》的贯彻实施年,重点开展《标准》的贯彻和实施工作。现将2003年有关《标准》推广实施的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加大对《标准》的宣传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专门组织布署《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在今年9月底以前至少组织一次对《标准》的宣传活动。我司将有选择的参加一些地区开展的《标准》宣传活动。

二、要做好《标准》的人员培训工作。我司负责对各省、各地(市)和各高等学校的人员培训;各省要组织好对所在辖区内的各县和各学校(高等学校除外)人员的培训,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统计和信息工作的负责人及具体的从业人员了解《标准》的内容(包括《标准》的目的、意义、内容及如何按《标准》的要求收集教育管理信息并建立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等)。有关培训的教材、安排等具体事宜请与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联系。

三、各省要在今年9月前组织开展对所属各地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情况的调查,重点了解现有系统与《标准》的差异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并于今年10月前将调查情况、整改措施及《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上报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我司将组织人员参加部分地区的调查工作。

四、要做好《标准》应用示范区的组织申报、批准、实施和检查工作。各地应于今年12月前将示范区申请地区名单、申请表(见附件2)及相关的申报材料报送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并开展对《标准》应用示范区的宣传、经验推广和优秀示范区表彰工作。

五、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组织开展有关《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对落实情况好的地区和学校进行表彰,对不符合《标准》的现象予以纠正。

我司将委托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标准》的具体组织实施,请各省负责计划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信息中心遵照上述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并及时向我司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联系办法如下:

联系人:马亮、郑春胜

联系电话:010-66097058,66097071

联系地址:北京西单: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信息系统规划处(100816)

电子邮件:ML@MOE.EDU.CN

附件:1. 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调查表(略)

2. 《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申请表(略)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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