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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城区)名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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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城区)名单的通知

深圳市、成都市、杭州市、武汉市、扬州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朝阳区、上海市长宁区、卢湾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经对申报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的城市(区)进行审查,确定深圳市、成都市、杭州市、武汉市、扬州市、烟台市、北京市朝阳区、上海市长宁区、卢湾区、南京市鼓楼区为建设部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区)。
  各试点城市(区)要按照建设部《关于推广北京市东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意见》和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从实际出发,及时总结经验,认真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学习、信息系统建设、管理职能整合等各项工作,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监督和指挥相分离的城市管理新体制;按规范建设、有序实施、整合资源、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城市管理新模式。建设部将按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培训和对系统的验收。请各地在2006年7月底前将试点工作情况报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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