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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国防军工民口配套项目管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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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国防军工民口配套项目管理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直属企业(集团):
  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化,原国家工业局管理的国防军工民口配套管理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适应改革发展的形势,经研究,由原国家工业局管理的国防军工配套项目将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所属民口中央直属企业(集团)进行管理,国防科工委、国家经贸委对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据此,我们调整了国防军工民口配套项目管理程序。请接此通知后,按照调整后的《国防军工民口配套项目管理程序》(附后),抓好本地区本单位所属项目的实施,确保军工配套任务顺利完成。
附件:《国防军工民口配套项目管理程序》

国防科工委
  国家经贸委
  二00二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国防军工民口配套项目管理程序
  一、项目审批
  (一)军品配套科研项目
  1.军工集团公司和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提出军品配套科研需求,国防科工委向国家经贸委征求行业意见后,由国防科工委发布《民口配套科研项目指南》。
  2.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民口中央直属企业(集团)根据《民口配套科研项目指南》分别组织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有关单位编制民口配套研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防科工委,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
  3.国防科工委会同国家经贸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4.通过可研评审确定的项目,供需双方签订民口配套研制项目合同,合同由需方主管部门汇总报国防科工委,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
  (二)建设项目
  1.项目建议书
  上报程序
  (1)建设单位根据承担的科研生产任务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或民口中央直属企业(集团)。
  (2)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民口中央直属企业(集团)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防科工委,抄报国家经贸委。
  审批程序
  (1)国防科工委向国家经贸委征求行业意见,作为批复项目建议书的依据之一。
  (2)国防科工委会同国家经贸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审查后,由国防科工委批复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民口中央直属企业(集团)上报的项目建议书,抄送国家经贸委。对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项目,在征询反馈意见时请国家经贸委参加。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民口中央直属企业(集团)转发国防科工委的批复,抄报国防科工委。
  2.可行性研究报告
  上报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民口中央直属企业(集团)根据国防科工委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项目单位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防科工委。
  审批程序
  同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的(2)、(3)款
  3.初步设计上报和审批程序
  地方单位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审查时请国家经贸委参加。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审批,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其中央安排的投资规模有增加的,需事先征得国防科工委同意后方能办理批复。
  民口中央直属企业(集团)所属项目同可研报告程序
  二、年度计划
  (一)上报程序
  1.根据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批准的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所属民口中央直属企业(集团)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民口中央直属企业(集团)提出平衡意见后向国防科工委申报。
  (二)下达计划程序
  1.国防科工委有关司会同国家经贸委军品配套办公室编制计划草案,由国防科工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民口中央直属企业(集团)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抄送国家经贸委。
  2.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民口中央直属企业(集团)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
  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民口中央直属企业(集团)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国防科工委会同国家经贸委进行抽查。地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民口中央直属企业(集团)项目由国防科工委会同国家经贸委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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