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发布部门: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8-26

施行日期:1998-08-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访活动的正常进行,更好地执行《北京市信访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信访工作是人大常委会联系人民群众,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渠道,信访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办事;

(二)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妥善处理问题;

(三)按单位、按部门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四)热情接待、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及时办理或转办,做到件件有答复。

第三条 受理信访的范围: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检举;

(五)应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协调信访工作,处理信访问题,保障信访渠道的畅通。常委会办公室内设信访接待室,由办公室主任或一名副主任兼接待室主任,并配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常委会机关各办事机构设兼职信访工作人员。信访接待室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三)向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海淀公安分局、海淀交通支队及有关部门转交其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办理的情况;

(四)综合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按照月有统计、季有分析、半年检查的制度,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向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

(五)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五条 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收到信件后,认真履行各种登记手续,及时呈报。对来访人所谈情况,要做好记录;

(二)呈批。根据信件内容,信访工作人员摘出要点,连同信件一并呈报接待室主任或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阅批;

(三)转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批转区长、副区长办理的信件转交区政府办公室,并由办公室负责将办理结果报区人大常委会;涉及区政府各委、办、局信件,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接待室统一转区政府信访办公室,并将其办理结果统一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接待室。信访工作人员要填写转办单,将批件、转办单和原件分别转交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海淀公安分局、海淀交通支队、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其他机关处理;

(四)催办。对转出的信件,要认真督促检查承办部门或单位的办理情况,可用电话、发函或直接听取汇报等形式催办。一般信访件要在一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信访件,要在三个月内办结。承办部门要按要求答复信访人,并将办理结果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五)会商。对于信访人多次申诉和重大疑难的信访件,可召集承办单位和有关人员会商,提出办理意见,必要时提请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六)归档。信访立卷归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于人民群众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来信访,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于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控告和检举的信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二)对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检举,由接待室根据领导批示及时转交区长、院长、检察长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人大常委会;

(三)对反映区人民代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控告和检举,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任会议批转有关部门处理;

(四)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申诉,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受理。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申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受理。对反映的其它问题处理不服的信件,经主任或主任会议决定,批转有关办理单位复查处理。

第七条 对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并且能提供较充分证据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转常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提出处理或复查建议。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海淀公安分局、海淀交通支队每年要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转办信件的工作情况。

第九条 对信访工作人员做出优异成绩的,给予表彰;对不负责任、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