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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申请承办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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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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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申请承办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按照全运会举办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将于2009年举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消全国运动会由北京、上海、广东轮流承办限制的函》(国办函[2000]81号)的精神,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将继续采用申办的办法确定承办单位。为尽早启动相应准备工作,现将有关申办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办工作的原则

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申办工作将坚决按照国务院“申请和举办全国运动会,要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勤俭效能的精神”以及“运动会所需经费主要由承办地人民政府自筹,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场馆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负担,中央财政不予补助”的指示,根据我国国情,结合奥运会、亚运会及以往我国综合性运动会的有关申办情况实施。

二、申办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当地党政部门的全力支持和可靠的财政保证;

2.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3.场馆设施初具规模,无需再大量投入资金新建场馆;

4.食宿、接待、交通、医疗、卫生、安保等方面基本具备条件,并拥有可供竞赛组织和新闻宣传使用的良好邮电通讯、网络设备、电视转播设施及相应技术条件保障;

5.承办过大型体育赛事,具有比较丰富的竞赛组织经验和较高的竞赛管理水平。

三、申办报告要求

有意向承办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单位请于2004年10月15日前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申办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申请承办全国运动会的目的

(二)申办单位概况

主要包括经济、社会治安、文化、体育、环境、交通、安全保卫、医疗卫生系统状况等内容。

(三)体育设施状况(可参照第十届全国运动会项目设置进行准备)

1.场馆状况(请附比赛场馆分布图)

(1)现有场馆状况

A.无需维修或简单维修后即可承办比赛的场馆状况(请按表一<附后>要求填写);

B.需进行结构性改造后才能承办比赛的场馆状况(请按表二<附后>要求填写)。

(2)已纳入各级政府市政规划内的新建场馆情况(请按表三<附后>要求填写)

(3)专为承办全国运动会而计划新建的场馆情况(请按表四<附后>要求填写)

2.拟举办开、闭幕式主场地的状况

3.各项目比赛器材、设施、设备的现状

(四)后勤保障条件

1.经费保障。应重点介绍全运会的筹资计划、经费的主要来源途径以及拟使用的方向。

2.接待条件。应主要包括对全运会参赛各代表团、裁判员、工作人员、记者、国内外来宾等各类人员的接待方案,以及能够提供的食宿、交通条件。

3.通讯保障。应主要包括城市邮电通讯、电视转播以及互联网络等与举办大型结合性运动会密切相关的设施、技术的现状与发展规划介绍。

(五)气象状况

主要介绍建议举办全国运动会的时间和近5年来这段时间的气象情况。(全运会包括开、闭幕式不少于10天,不多于12天)

(六)举办和参加大型体育赛事的经验及组织管理水平

请列举10项近5年来在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举办的国际国内重大比赛的情况;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现有各项目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的情况和数量。

(七)申办单位不具备承办比赛条件的项目的安排计划

(八)如你单位申办成功,应承诺保证运动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基本要求举行。

四、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5号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

电话:010-87182439、87182492

国家体育总局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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