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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处理集体访、异常访案件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四川省民政厅

发文字号:厅办[2003]5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01

施行日期:2003-08-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了做好民政信访工作,增强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厅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民政部《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访,是指5人以上为了同一问题集体到我厅申诉、求决的行为。异常访是指上访人有围堵、冲击厅机关,拦截公务车辆,以自杀、自残相要挟,以及谩骂、寻衅滋事等过激言行。

第三条 集体访、异常访案件的处理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办公室牵头,相关业务处(室)各司其职。

(一)办公室负责集体访、异常访案件的受理,处理上访人提出的非民政业务问题,协助业务处(室)解答上访人提出的业务问题,配合机关服务中心维护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

(二)各业务处(室)负责解答上访人提出的民政业务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办公室落实处理决定。

(三)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协助办公室处理集体访、异常访。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指导机关的信访工作。各业务处(室)确定一名或多名信访接待人员,负责协调、研究、接待、处理集体访、异常访案件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出现集体访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办公室进行来访登记,确认上访人身份、人数和户籍所在地,甄别上访人反映的问题是否属于民政部门受理范围。

对属于民政厅职能范围的集体访,由上访人推选代表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对不属于民政厅职能范围的集体访,办公室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告知上访人应该受理的部门;30人以上的集体访办公室应及时向省委、省政府信访办报告和向相关部门通报。

对属于民政厅职能范围的集体访,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根据集体访的性质,办公室要向分管厅领导及时报告,并向所在市、州民政局通报情况。30人以上的集体访,要在48小时内以值班报告形式向省委、省政府信访办报告;

(二)办公室及时向相关业务处(室)联系,与业务处(室)接待人员共同接待上访人员;

(三)接待过程中,上访人提出的民政业务问题由业务处(室)接待人员负责解答,非民政业务问题由办公室工作人员解答;

(四)接待完毕后,业务处(室)接待人员协助办公室做好上访人的劝返工作,确保上访人尽快返回原籍。

(五)对反复劝返不愿返回原籍的上访人,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处(室)要通知上访人所在的单位或民政局以及当地政府驻蓉办事处派人来厅劝返。

(六)对于返回原籍的上访人,业务处(室)要做好追踪调查工作,督促地方民政部门依据政策解决其实际问题、规劝上访人息访。

第六条 出现异常访情况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出现异常访过激行为,机关服务中心配合办公室立即进行现场处置,并迅速查明原因,根据实际情况,通知机关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防止出现严重后果,确保机关正常办公秩序。

(二)不同集体访、异常访同时发生时,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要采取措施将人群分散隔离,避免互为声势,扩大事态。

(三)异常访过激行为消除后,处理程序参照集体访的处理程序办理。

第七条 办公室要建立健全重大集体访、异常访案件的报告制度。

重大活动期间,重大集体访、异常访案件发生后,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向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及省维稳办报告,并随时通报事态发展及处理结果。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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