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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批准石家庄市等20个市(县、区)为首批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科发农社字(2004)8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23

施行日期:2004-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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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批准石家庄市等20个市(县、区)为首批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开展2001-2002年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暨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的通知》(国科发农社字[2002]509号)精神和《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十五”期间,科技部将分三次在通过全国科技进步考核并获得先进称号的市(县、区)中,遴选出部分推动科技进步成效显著的市、县、区为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经组织专家组对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所推荐示范市(县、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评审,并进行实地考察。经研究,批准河北省石家庄市、吉林省敦化市、江苏省江阴市、浙江省乐清市、安徽省宁国市、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鹰潭市、河南省巩义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石河子市,北京市朝阳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为首批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   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重视示范市(县、区)建设与发展,积极做好协调工作,抓紧对示范市(县、区)科技进步规划及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对示范市(县、区)工作加强指导,为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探索经验,提供示范。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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