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举办十运会羽毛球系列积分赛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关于举办十运会羽毛球系列积分赛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训练竞赛处),总政宣传部文体局训练竞赛部:
  为增加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羽毛球队、南京军区羽毛球队的比赛机会,使之更好地锻炼队伍,备战十运会羽毛球比赛,同时加强我国羽毛球运动后备力量的建设,根据2004年羽毛球全国比赛计划,我中心将在2004年至2005年初举办十运会羽毛球系列积分赛。
  根据十运会羽毛球竞赛规程(草案)有关条款的规定,十运会羽毛球比赛单项比赛种子以及直接参加决赛运动员资格的确定等均以中国羽协运动员积分排名为依据。系列积分赛为中国羽协运动员积分排名的有效比赛。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关于竞赛规程:
  系列积分赛竞赛规程随本通知下发,请遵照执行。根据比赛申办情况,每一站比赛的比赛时间、地点、报名以及比赛星级等具体事宜将另行通知。

二、 关于申办比赛: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解放军体育部门向我中心提出承办申请,由我中心协调确定每站的具体比赛日期和比赛地点。申办要求如下:
  (一) 比赛申办截止日期为2004年6月30日。在此日期后原则上不再接受申办。
  (二) 请在申办的同时明确以下内容:
  1、比赛的奖金额度;
  2、建议举办比赛的时间及地点;
  3、所选择比赛场馆的场地、灯光等有关情况;
  4、比赛承办单位及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
  (三) 我中心将依据申办时间、申办比赛的条件及地域分布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每站比赛的具体日期和地点及其他相关事宜。
  (四) 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羽毛球部:
  联系人:冯平善
  电话:010-67122647 传真:010-67101051

特此通知。
附件:第十届全运会羽毛球比赛系列积分赛规程

二○○四年三月二日

第十届全运会羽毛球比赛系列积分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第十届全运会羽毛球比赛系列积分赛将在2004年4月21日-2005年4月20日之间设四至六站。比赛由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下简称“乒羽中心”)主办。比赛星级与积分根据奖金额度及参赛运动队数量确定。2004年年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解放军体育部门向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提出承办申请。由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协调确定每站的具体比赛日期和比赛地点。
二、竞赛项目
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混合双打
三、参赛办法
(一)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资格:
在中国羽协正式注册的运动员均可以由所属注册单位报名参赛。
(二)报名
1、各参赛单位必须将报名单(计算机打印,一式两份)于赛前20天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和各站承办单位,逾期报名不予受理。抽签后不得更换报名或无故弃权。
2、通讯地址:
(1)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羽毛球部
邮编:100061
地址:北京崇文区龙潭路丙3号伟图大厦6 层
电话:010-67120959、010-67122647
传真:010-67101051
(2)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3、报名参赛的运动员均可以参加单打、双打及混双项目的比赛。男、女双打、混合双打不允许跨省组队参加比赛。
(三)报到
参赛运动员和其他人员于赛前2天报到。
四、竞赛办法
(一)各项目均采用单淘汰制比赛(无附加赛)。按中国羽协公布的最新中国羽协运动员竞赛积分排名(在中国羽协网站公布,网址:http://www.cba.org.cn)确定种子,其余抽签入位。
双打和混合双打选手无论是原配对还是临时配对,其积分均由各人在本项目积分排名表中的最高位置积分的二分之一之和排列确定种子。
(二)采用中国羽协审定的最新《羽毛球竞赛规则》和国际羽联公布的最新规定。
(三)弃权和罢赛
按2004年全国羽毛球锦标赛竞赛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四)比赛用球:由承办单位提供。但必须使用经中国羽协审定的全国比赛用球并保证用球质量。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比赛星级的确定
根据比赛所设奖金额度(人民币)及比赛参赛单位数量确定比赛的星级。参赛运动员根据比赛星级及中国羽协积分排名办法获得相应积分。
(1)奖金额度15万元以上(含)、参赛单位10个以上(含)的比赛为3星级比赛;
(2)奖金额度10万元以上(含)、参赛单位8个以上(含)的比赛为2星级比赛;
(3)奖金额度5万元以上(含)、参赛单位6个以上(含)的比赛为1星级比赛。
如果申办比赛的单位超过计划站数,乒羽中心将按照奖金额度的高低等因素研究审批。
(二)比赛奖金数额及分配方法:
各单项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奖金分配比例如下:
项目     占总奖金的百分比(%)
    第1名 第2名 第3/4名 第5/8名
男、女单打 6.2 3.1 1.55 0.775
人数    ×2 ×2 ×4 ×8
小计     12.4 6.2 6.2 6.2
男、女双打
混合双打      9.2 4.6 2.3 1.15
对数      ×3 ×3 ×6 ×12
小计    27.6 13.8 13.8 13.8
总 计      40 20 20 20
                   100
六、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
正、副裁判长(各1名)、仲裁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由中国羽协指定,8名裁判员由中国羽协选派。不足裁判人员由承办单位选调。
七、经费
(一)比赛奖金及竞赛相关费用由承办单位承担。
(二)每名报名运动员必须缴纳报名费200元。
(三)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及随队人员的差旅、食宿等费用一切自理。
八、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九、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