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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债重点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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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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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债重点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完善对外债偿还的管理,摸清全国借用外债大户和对外担保大户的基本情况,对今后全国范围内的购汇趋势进行判断,分析和预测外债偿还风险,现对外债重点监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重点监测的对象1. 直接外债余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和对外担保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国有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情况;2. 信托投资公司外债和对外担保情况;3. 对外发债机构的债券到期及偿还情况;4. 出现支付困难机构的外债和对外担保情况。

二、 情况报送1. 请根据“外债情况监测表(附件1)”、“对外发债情况及发行体偿付情况监测表(附件2)”和“对外担保情况监测表(附件3)”“对外支付困难/逾期、违约机构情况监测表(附件4)”的要求将表格填写清楚,并于每季度后10日之前,将上一季度的有关情况传真至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必要时请附简要说明。2. 对于已经发生支付困难和国外债权人已经起诉的机构情况应随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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