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计息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 今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两次下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计息标准由年复利4.7%调整为2.25%。今后,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退保计息标准,并建立自动调整机制,不再另行发布退保计息标准。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计息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 今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两次下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计息标准由年复利4.7%调整为2.25%。今后,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退保计息标准,并建立自动调整机制,不再另行发布退保计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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