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 最近接到某些地方人民法院询问外籍案犯刑期的计算问题,兹经共同商定:在国家未颁布刑事法典以前,对外籍案犯刑期起算问题,可以暂援旧例。即:从判决宣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前的羁押日数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6-06-07
施行日期:1956-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 最近接到某些地方人民法院询问外籍案犯刑期的计算问题,兹经共同商定:在国家未颁布刑事法典以前,对外籍案犯刑期起算问题,可以暂援旧例。即:从判决宣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前的羁押日数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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