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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中有关几类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高检会研字第1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10-22

施行日期:1988-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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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中有关几类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违反政府规定卖自己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鸦片烟应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作职下答复:

向他人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鸦片以及其他毒品,构成犯罪的,可直接适用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帮助出卖的中介人,应以共犯论处。鉴于向他人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毒品,不同于又买又卖的贩毒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现将有关几类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逃汇、套汇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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