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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教育行政厅、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为加拿大“代替担保人宣誓书”办理公证事的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8-04-1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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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教育行政厅、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为加拿大“代替担保人宣誓书”办理公证事的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革命委员会外事办公室:

加拿大驻华使馆告,南京大学加拿大留学生MICHAELR?PHILLIPS为向加拿大申请换发新的护照,所填写的表格“代替担保人宣誓书”(DECLARATION INLIEU OF GUARANTOR)需我公证机关予以公证,请我协助。

据加方规定,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使馆办理换照手续者,均需填写此“宣誓书”并由所在地区官员作证。过去,上海、广州公证处曾为在华的中国血统加拿大籍人办过此种公证。今后,在华加拿大专家、留学生、中国血统加籍人,为换领新护照要求我为其填写的“代替担保人宣誓书”办理公证,可予受理并收费。

该项公证可由另纸作成,证词为:“兹证明×××(姓名)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面前填写了前面的‘代替担保人宣誓书’并签字”。如有的“宣誓书”是请人代填的,可只证明其本人签字。公证办妥后,与“宣誓书”订在一起,交申请人自己使用,不必送领事司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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