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年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十分突出。犯罪分子利用钢珠枪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件明显增多,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
钢珠枪是能发射金属弹丸,可致人伤亡的枪支。各级人民法院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93年12月17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年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十分突出。犯罪分子利用钢珠枪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件明显增多,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
钢珠枪是能发射金属弹丸,可致人伤亡的枪支。各级人民法院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9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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