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 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 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
根据本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 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6〕11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6-11-22
施行日期:2006-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 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 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
根据本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 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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