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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