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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罗超华与王辉明房屋典当纠纷案的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民他字第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7-09

施行日期:1991-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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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罗超华与王辉明房屋典当纠纷案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0)民请字第1号《关于罗超华与王辉明房屋典当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我们研究认为:从该案的情况看,罗超华与王辉明家于一九五六年所立的典当契约,在当时是合法的。罗对原房屋宅基地合法的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承典人在承典的小院内建房,与契约约定并不矛盾,不影响出典人按约定行使回赎的权利。因此,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一种意见,即应准予出典人按约定回赎原房屋和新建的房屋。回赎时出典人应对承典人新建房屋所花费用予以适当补偿。至于王辉明家的住房问题,如确属困难,可提出申请,由法院出面联系,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解决。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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