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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市委办发[2004]6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05

施行日期:2004-07-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干部的因公出国(境)管理,提高出访的实际成效,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要根据工作需要,本着提高质量、讲究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组派团组和选派出国(境)人员。因公出国(境)一定要坚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严禁借公务为名,行旅游之实。

二、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是执行与自己主管工作相关的公务。凡出国任务与主管业务无直接关系或与职级身份不相称的,一律不得借故出访。严禁把因公出国(境)当作一种待遇,搞轮流出访、照顾派出;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的人员出访;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党政领导出访。

三、同一地区或同一部门的正副职领导不得同团出访,不得在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也不得在短期内轮流组团出国。以访问或考察为主要目的的团组,人数不宜过多。

四、党政干部出访,一般每次不超过2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12天。出访途中不得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在外天数。

五、坚持请假制度。县(市、区)和市级部门领导须按照请假制度的要求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行文办理任务报批手续。

六、团组出访前应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行前教育,在外期间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回国后应及时将护照送缴市外侨办保管,并将出访报告报送任务审批机关。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五日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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