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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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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本年6月18日(57)沪司二字第294号报告收悉。兹将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的问题,我们意见,仍应适用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

(二)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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