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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远年债务应否保护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字第2339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7-12-09

施行日期:1957-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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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远年债务应否保护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八月二十九日〔57〕浙民他字第16号关于远年债务应否保护的请示收悉。我们认为,对于远年的一般债务纠纷,应尽可能地采用调解协商方式解决。如果调解不成需要进行审判时,我们同意你院所提的处理意见;同时,以下各种情况也应注意,如:年代是否过于久远;债务人是否实际上早已放弃了他的债权;债务人有无确实早已偿还但对偿还的事实现已无法加以证明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对远年旧债问题久已相安无事,现在再用诉讼追偿,是否徒然增加纠纷或会引起其他类似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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