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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冤错案件平反后不补发工资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63-12-06

施行日期:1963-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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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冤错案件平反后不补发工资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黑法行字第190号关于冤狱补助费问题的请示已收阅。关于冤错案件平反后,是否补发工资问题,应按财政部1963年3月26日〔63〕财文行字第216号给你省财政厅的复函精神执行,即一律不补发工资,但对生活上确有困难者,可酌情给予补助和救济。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应通过说服教育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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