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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手续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9-12-04

施行日期:1959-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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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手续问题的复函

江西、云南、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管制的手续问题,我们认为公安部今年5月间根据中央批转公安部党组关于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情况向中央的报告给江西省公安厅的批复中指出:“凡是经过群众讨论,人民公社党委或乡党委决定,经县委批准(城市由区委或不设区的市委批准),即可由基层人民法院办理一个简便的手续(例如只公布名单,不必开庭审判或其它简便手续)后,即交公安机关执行。”这个批复同1956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精神是一致的。至于如何具体贯彻以上决定和批复,请你们根据我院1958年9月19日法研字第90号函的规定,同有关部门协商,报请党委决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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