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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建立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8〕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11

施行日期:2008-01-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送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发改地区(200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国务院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精神,及时协调解决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大部署;研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有关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大政策,推动部门间沟通与交流;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林业局等18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总召集人,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司(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司局的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协调解决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有关问题,积极开展工作。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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