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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颁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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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颁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办法(试行)

检发人字<1990>1号(1990年6月15日第七届四十五次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表彰长期献身检察事业的老同志,增强检察人员的荣誉感,激励检察人员热爱检察工作,献身检察事业,特制定《关于颁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办法》(试行),现印发。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1990年7月5日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热爱检察工作,献身检察事业,增强荣誉感和责任心,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检察机关工作满30年的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均可获得荣誉证书和证章。

第三条 在检察机关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  一、从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人民军队内从事政法工作或建国后参加检察机关工作之日起,至发证年度12月底或离退休时止,为从事检察工作时间。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可连续计算为从事检察工作时间:  在检察机关工作期间,因受错误处理或株连而调离检察机关的;  “文化大革命”期间调出检察机关或在此期间下放劳动以及经组织动员回乡的。  上述计算工作年限的办法,只适用于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

第四条 受过刑事处罚的,一般不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因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暂不发给荣誉证书和证章。

第五条 本办法下发之前已故的检察人员不追授。

第六条 荣誉证书和证章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授予。地方各级检察院的人员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审报;军事检察机关的人员,由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审批。

第七条 荣誉证书和证章每年颁发一次。颁发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以及军事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荣誉证书和证章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作。

第九条 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一定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发现弄虚作假者,收回其荣誉证书和证章,并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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