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改判宣告缓刑的案件其缓刑考验期限从何时起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5-10-06

施行日期:1985-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改判宣告缓刑的案件其缓刑考验期限从何时起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研字(85)1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对原判有期徒刑正在执行的被告人,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缓刑,其缓刑考验期,从原判刑期确定之日起计算。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改判宣告缓刑的案件其缓刑考验期限从何时起算的请示报告 (鄂法研字〔1985〕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再审改判宣告缓刑的案件,其缓刑考验期限应从何时起算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我们认为,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程序。通过再审对原判实刑正在执行的被告人改判为宣告缓刑,其缓刑考验期限,应从原判实刑确定之日起计算较为适宜。   以上意见不知妥否,请复示。

1985年10月6日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