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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8-10

施行日期:1970-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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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周恩来总理同加法尔?穆罕默德?尼迈里主席会谈的精神,为了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加强两国的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互派科学家、技术人员和文化、艺术、新闻、广播、体育工作者进行访问,以便了解对方有关文化和科学技术方面的成就,交流经验。   此外,双方互派青年进行访问。

第二条 双方互相帮助培养和训练文艺、体育工作者和科学技术人员。为此,双方互相提供可能的便利条件。

第三条 双方根据各自的需要和可能,互相提供为了扩大和加强各自的文艺、广播、新闻、体育和科学技术活动所需要的器材。 第四条 双方互相交换科学技术文献和资料。双方互相提供作为科学试验和研究之用的种子和样品。

第五条 双方为实施本协定,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民主共和国大使馆和苏丹民主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同对方政府指定的有关方面,或通过代表团商定年度执行计划。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以修改。   本协定于一九七0年八月十日在中国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   周恩来 加法尔?穆罕默德?尼迈里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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