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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公文报送程序和切实提高公文质量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楚政办通[2003]2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30

施行日期:2003-05-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严格公文报送程序,提高公文质量,切实加强全州政府系统公文报送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在认真执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试行)》(楚政办发[2002]8号)的基础上,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各部门上报州政府的请示和报告,必须经主要领导签发才能上报,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二、州政府所属各部门代州政府起草的公文,以及以州政府名义拟报州委、州人大、州政协的各类报告材料,必须在正式报送前送经州政府办公室联系领导和州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才能报送。具体要求是:送审前必须正式形成打印稿,经部门主要领导审定签名认可后,报送州政府办公室。工作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负责起草的部门在文稿拟好后,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组织文稿会签,然后再报州政府办公室。凡书写不清或无单位领导签字、也不加盖单位印章的文稿,州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三、公文办理过程中,涉及州委及其办公室、州人大常委会及其办公室、州政协及其办公室、州纪委及其办公室、州法院、州检察院、楚雄军分区等单位的,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与沟通。

四、草拟公文或材料的基本要求:一是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二是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三是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四是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⒈”,第四层为“(1)”。 五是草拟公文的文种、格式必须使用正确。草拟文稿时须按照正式公文格式说明发文的范围、主送机关、抄送单位。主题词要准确、明了,符合规范。

五、原则上县(市)或部门不直接向州政府领导报送材料、文件、公文,除领导同志交办的或特别紧急的公文外,均应转州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按规定程序办理,避免无公文登记办理遗失无查。

六、州政府办公室公文审批

(一)公文的审批原则上根据领导分工执行,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先送负责联系该项工作的办公室领导审核把关,然后报州政府领导审定签发。

(二)公文审核 的重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等。文稿如因审核疏忽,发生方向上、政策性的错误,由负责审核的办公室联系领导负责。

(三)以州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或材料,由政府分管领导和秘书长签发;涉及几位政府领导分管的工作,应经相关政府领导审核后再签发;属于重大的问题,应由分管副州长审核后送州长签发。

(四)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根据办公室领导分工审核、签发。涉及办公室重大的问题,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送秘书长签发。

七、大力精简文件,努力提高文件的思想性、指导性、政策性和权威性,坚决控制重复性的发文和不必要的行文。部门职权内应办、能办的事,一律不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名义行文。属于时效性较短的公文,可以传真电报形式或便文通知发,不再发红头文件。

八、州政府办公室内部公文运转仍按《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试行)》执行。

九、凡不按上述要求办理的公文及材料州政府办公室一律不予受理。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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