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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服务业优惠贷款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11-15

施行日期:1994-11-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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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服务业优惠贷款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经济部经商字第0940241198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目的依据流通服务业发展纲领及行动方案,为协助流通服务产业之发展,并活络我国流通市场,特订定本要点。

二、资金额度及来源

本贷款之资金总额度为新台币二百亿元,资金来源由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中长期资金运用策划及推动小组协调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提拨专款支应或由承办银行自有资金支应。

三、贷款对象

本贷款对象为从事批发、零售及物流之企业,其中物流系指从事运输(客运除外)或仓储之业者。

四、贷款范围及期限

(一)贷款范围

1.购置土地、建筑物、运输工具或机器设备所需之资金。

2.进行信息化软硬件设备所需之资金。

3.从事投资或创业活动必要取得之智慧资产(例如商标权、营业秘密、著作权、专利权及专门技术等)所需之资金。

4.从事营运所需之资金。

(二)贷款期限及宽限期贷款期限及宽限期,应视个别计划之用途及申请人偿还能力,依下列规定办理:

1.取得有形资产之土地、建筑物为目的之申贷案,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年,宽限期以三年为限。

2.取得有形资产之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信息化所需之软硬件设备为目的之融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宽限期以二年为限。

3.取得投资或创业活动所需之智慧资产或营运所需之资金为目的之融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宽限期以一年为限。

五、贷款额度每一计划贷款额度以不超过该核准贷款用途投资金额之百分之八十为限;每一申请企业核贷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一亿元。

六、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中长期资金运用利率,加承贷银行加码机动计息。银行加码以不超过二个百分点为原则。

七、担保条件

本贷款之担保条件依各承办银行规定办理;必要时,得由承办银行依

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政策性贷款信用保证要点之相关规定,移请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提供信用保证;其保证手续费,由申请人自行负担。

八、申贷程序由申请企业依承办银行授信规定提出申请,由该银行依一般审核程序核贷之。

九、承办银行承办银行由经济部商业司洽商适当之公民营银行办理。

十、偿还办法

本贷款利息部分应按月缴纳,本金部分应自宽限期满起,每三个月为一期平均摊还。

十一、使用监督

(一)经核准适用本贷款之案件,申请人应于承办银行核准日起,六个月内动用第一次款;逾期未动支者,注销其核贷案。

(二)经济部商业司、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中长期资金运用策划及推动小组、承办银行得依约派员前往借款人处查核有关贷款运用情形,借款人不得拒绝。

(三)承办银行应于贷放后,将贷放情形依约做成纪录,并按季将执行绩效报表函报经济部商业司。

(四)经济部商业司应依中长期资金运用策划及推动要点第十八点第三款规定考核各项绩效,承办银行及申请企业应配合办理。

(五)借款人如有移用贷款情事,承办银行得依约改按一般贷款牌告利率追溯核计利息后,收回全部贷款。

十二、本要点未尽事宜,悉依照中长期资金运用策划及推动要点、中长期资金运用作业须知及承办银行授信审查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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