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局暂行组织规程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财政部台财融(六)字第093001858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条;并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保险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保险业之监督及管理。
二、保险商品之审查、监督及管理。
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住宅地震保险之监督及管理。
四、保险业各项准备金提存、费率厘订、精算统计与清偿能力之监督及管理。
五、与第一款机构或业务有关之财团法人、同业公会之监督及管理。
六、保险业相关法规制(订)定、修正或废止之研拟。
七、与本局业务有关之金融机构检查报告之处理及必要之追踪、考核。
八、其它有关保险业之监督及管理。
第3条 本局设四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4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机要、研考、文书、印信、议事、档案管理、事务、出纳及不属于其它各组、室事项。
第5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承本会主任委员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局长二人,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6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组长、副组长、科长、稽核、专员、科员、助理员、办事员及书记。
第7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科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科员、办事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9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