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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余府发[2003]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15

施行日期:2003-12-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新余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情况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商品。

第四条 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全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其职责是:

㈠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㈡制定政府采购目录;

㈢协调政府采购工作;

㈣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协调。

第七条 财政、监察、经济环境管理、审计等政府部门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主要是监督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及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挂靠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㈡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㈢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㈣收集、统计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㈤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㈥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九条 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市本级集中采购机构,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受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㈠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㈡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

㈢供应、调拨和管理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公用物料;

㈣建立与本市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㈤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原则与范围

第十条 政府采购工作原则:

㈠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引进市场机制,遵守市场规则;

㈡少花钱,多办事, 保证行政效率,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㈢维护公共利益和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制度。采购办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并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考虑推进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并根据需要与可能合理确定政府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

㈠货物类;

㈡服务类;

㈢工程类;

㈣药品类;

㈤其它类。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㈠公开招标;

㈡邀请招标;

㈢竞争性谈判;

㈣单一来源采购;

㈤询价;

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一般程序是:

㈠采购单位向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单和政府采购情况告知书,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预计单价、付款方式等。

㈡采购办审核采购项目及资金落实情况等。

㈢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将经采购办审核的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单和政府采购情况告知书,连同政府采购委托书一并送交采购中心,同时将政府采购情况告知书送监察部门备案。

㈣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确定采购方法;属于分散采购的由各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㈤需由中介机构招标采购的,由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经认定的招标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㈥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单位与确定的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由采购中心提供),集中采购合同报采购办备案。

㈦采购中心、采购单位按供货合同进行验收。验收后,应填制验收结算书,供应商同时提供税务发票,并由采购单位在发票上盖章确认。采购办凭验收结算书、有效发票和供货合同直接向供应商付款。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原则上每半个月进行一次,重大项目等特殊情况可及时进行。定点采购两年招标一次,采购单位自行到定点单位按确认标准进行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经费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经费的来源包括:

㈠同级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

㈡单位其他自筹资金;

㈢市政府指定的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的资金,属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外资金)支出的,由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进度拨付到采购专户;属单位自筹资金支出的,由采购单位将资金汇入采购专户。采购办按采购合同的规定向供应商直接支付价款。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十九条 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并主动接受财政、监察、经济环境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谎报。

第二十条 财政、监察、经济环境管理、审计等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以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有关单位通报集中采购商品的情况。审计部门不定期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六章 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和擅自采购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罚。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采购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招标者与投标者恶意串通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具体规定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政府采购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余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余府发[1999]18号)同时废止。

新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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