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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澳洲首都地区)令

发布部门:香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6-30

施行日期:1997-06-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9B章: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澳洲首都地区)令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澳洲首都地区)令》。

第2条 将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澳洲首都地区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在澳洲首都地区高级法院取得的判决,一如其引伸而适用于在联合王国高级法院取得的判决一样。

第9C章:判决(强制执行措施)(百慕达群岛)令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9章第6条)

[1925年2月20日]

(本为1925年第4号文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判决(强制执行措施)(百慕达群岛)令》。

第2条 将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百慕达群岛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在百慕达群岛高级法院取得的判决。

第9D章:判决(强制执行措施)(锡兰)令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9章第6条)

[1925年1月23日]

(本为1925年第2号文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判决(强制执行措施)(锡兰)令》。

第2条 将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锡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在锡兰高级法院取得的判决。

第9E章:判决(强制执行措施)(马来亚联邦)令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9章第6条)

[1950年8月2日]

(本为1950年A168号政府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判决(强制执行措施)(马来亚联邦)令》。

第2条 将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马来亚联邦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在马来亚联邦高级法院取得的判决。

第9F章: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新南威尔士)令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9章第6条)

[1925年9月11日]

(本为1925年第9号文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新南威尔士)令》。

第2条 将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新南威尔士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在新南威尔士高级法院取得的判决。

第9G章: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新西兰)令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9章第6条)

[1957年6月1日]

(本为1957年A43号政府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新西兰)令》。

第2条 将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新西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在新西兰高级法院取得的判决,一如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在联合王国高级法院取得的判决一样。

第9H章: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澳洲北领地)令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9章第6条)

[1957年6月1日]

(本为1956年A123号政府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澳洲北领地)令》。

第2条 将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澳洲北领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在澳洲北领地高级法院取得的判决,一如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在联合王国高级法院取得的判决一样。

第9I章: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沙捞越、沙巴及文莱)令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9章第6条)

[1955年1月1日]

(本为1954年A163号政府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沙捞越、沙巴及文莱)令》。

第2条 将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沙捞越、沙巴及文莱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在沙捞越、沙巴及文莱高级法院取得的判决,一如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在联合王国高级法院取得的判决一样。

第9J章: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新加坡)令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9章第6条)

[1950年11月2日]

(本为1950年A245号政府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新加坡)令》。

第2条 将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新加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在新加坡高级法院取得的判决。

第9K章:判决(强制执行措施)(维多利亚)令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9章第6条)

[1927年5月20日]

(本为1927年第3号文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判决(强制执行措施)(维多利亚)令》。

第2条 将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维多利亚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在维多利亚高级法院取得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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