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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员会推动客家文化设施活化经营补助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2-05

施行日期:2005-09-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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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员会推动客家文化设施活化经营补助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客家委员会客会筹字第09400015952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6点;并自94年9月1日生效

一、行政院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推动客家文化,活络地方文化活动,促进客家文化设施之有效利用,特订定本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客家文化设施,系指以办理客家文化相关活动为目的之艺文、展演场馆设施。

三、本要点所称活化经营,系指运用一切有效之方法,提升客家文化设施之功能、增加其使用率、并充实客家文化活动之深度与社区参与之广度,促进在地文化之传承、累积、成长与创新。

四、补助对象:地方政府及经依法登记、立案之且完成「台湾社区通」网站登录之民间团体(但政党及民营事业机构所属团体除外)。

五、补助范围:

(一)推动社区参与客家文化设施经营之计划。

(二)客家艺文团队驻馆计划。

(三)与客家文化设施经营相关之文化创意商品开发与设计。

(四)客家文化设施经营所需志工招募、培训及运用计划。

(五)推动客家文化设施之馆际交流、合作计划。

(六)艺文、展演场馆本身有关之文史、田野调查研究计划。

(七)关于客家文化设施活化经营之研习、训练及学术研讨等活动。

(八)其它能促进客家文化设施活化效益或符合本要点宗旨之计划。

六、补助原则:

(一)立案民间团体每年度以补助一次为原则,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

(二)对直辖市政府之补助,最高补助百分之五十为原则;对县(市)政府之补助,依县(市)政府财力级次,其最高补助比率,第一级为百分之五十,第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七,第三级为百分之六十三。

(三)地方政府所接受之补助款,应纳入地方政府年度预算。

(四)计划结束后应检附成果报告书十份(含工作日志)。

(五)依本要点接受补助尚未结案者,不得再行提出申请,其提出申请者,不予受理。

(六)场馆设施之水、电、庶务、消防安检、常驻经营维持人员之人事支出等经常维持费用,不予补助。

七、拨款方式:

(一)计划核定并检附领据后,先拨付补助金额百分之三十。

(二)提报计划之「工作执行进度表」且经本会备查后,拨付补助金额百分之四十。

(三)计划执行完毕一个月内,检具领据、计划总经费支出明细表、获补助项目及金额明细表(如接受二个以上政府机关补助者,并应列明各机关补助项目及金额)、补助项目支出原始凭证、成果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报本会审核后,拨付剩余补助款。

八、计划书撰拟格式:

(一)计划名称

(二)计划缘起

(三)背景资料

1.场馆设施基本数据(含简介、组织沿革、位置、面积、平面图、及过去展演使用实绩)

2.服务范围社区概述

3.闲置或使用率偏低原因分

4.使用同意书正本

(四)计划目的

(五)计划项目及内容

(六)计划执行期程

(七)计划执行方法

(八)计划执行、主办、协办及指导单位

(九)计划主持人及执行团队简介

(十)社区民众参与概述

(十一)经费来源及经费概算表

(十二)预期效益(应具体说明计划执行前与执行后预期效益之比较、自行评估模式及说明关于质与量之提升如何呈现)

九、申请程序:

(一)各申请单位应于十月二十日前向本会提出下一年度之申请计划。

(二)申请时,应检具申请表(如附件一)、计划书(详本要点第八点)各十二份连同电子文件一份送本会台湾客家文化中心筹备处。

(三)未依前项规定提出申请者,得不予受理。

(四)各申请单位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申请本会补助项目及金额,同时申请其它政府机关补助者,并应列明申请各该机关补助项目及金额。

(五)表件不全者,经本会函请申请单位限期补正,未于规定期限内补正者,不予受理。

十、审查作业:由本会依本要点进行初审,并拟具初审意见供审查小组复审。审查小组由五至七人组成,必要时得邀请学者、专家参与审查,并得邀请申请单位列席说明。

十一、审查考量原则:

(一)计划之可行性。

(二)活化策略之创意及有效性。

(三)对相关文化范畴之开拓性与累积性。

(四)计划主持人及执行团队之专业能力。

(五)社区参与之程度。

(六)经费编列之合理性。

(七)过去办理相关文化活动之实绩。

十二、辅导与考核:

(一)为求计划之落实,本会得派员实地了解实施情形及绩效,并提供必要之辅导与考核。经考核绩效优良者,将列为日后优先补助对象。

(二)执行内容与原申请计划不符,补助经费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经费有虚报浮报或其它违反本要点之情事者,本会得撤销其补助,并得于一定期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三)获补助者应同意就补助案所提供之相关文件及成果报告等数据,无偿授权本会以非营利为目的之公开发表与利用,并配合本会推动相关之艺文活动,公开发表补助计划之成果。

十三、财务管理:

(一)经核准之申请补助案,如计划变更或因故无法执行者,应于执行开始十五日前报本会核备,未依规定办理者,本会得撤销其补助。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二)受补助单位接受本会及其它政府机关补助,其合计之补助金额占计划总经费达半数以上,且补助金额在新台币壹佰万元以上,应依政府采购法之规定办理采购,并接受本会及其它补助机关之行政监督。

(三)成果报告书应视计划性质,分别检附工作日志、活动照片、影音纪录、培训报告、研习心得或其它客观上可稽之数据供核备。

(四)逾期未请款,经本会通知限期请款,届期仍未请款且无合理原因者,撤销其补助。

(五)原始凭证应依据「支出凭证处理要点」之规定办理,并加装封面,依序装订。

(六)涉及个人所得之所得税扣缴事宜,由受补助单位依规定办理。

十四、相关规定:

(一)各项宣导资料、书刊及宣导影片等,应于适当位置标明「行政院客家委员会补助」字样,未标明者,本会得撤销或核减其补助。

(二)补助计划之申请与执行,受补助单位应核实办理,如有伪造不实之情事,应负法律责任。

(三)受补助单位应担保其著作、曲目及申请计划无侵害他人著作权之情事,如有该等情事致本会权益遭受损害或受连带赔偿请求之损失,受补助单位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四)受补助单位就补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报告等数据,同意无偿授权本会作为非营利目的之公开发表与利用。

(五)所有申请数据及附件,本会恕不退件。

十五、政策性补助,得不受本要点第六、七点之限制,但仍应经项目审查、报奉本会主任委员核定后实施。

十六、本要点奉本会主任委员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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