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公有停车场作业基金收支保管运用办法
第1条 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推动兴建公共停车场、改善停车设施及奖助民间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设台中市公有停车场作业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停车场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以本府为主管机关。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四目之作业基金。
第4条 本基金来源如下:
一、循预算程序拨入本基金之款项。
二、上级政府补助。
三、公有停车场营运及违规停车移置费、保管费剩余拨入之款项。
四、建筑物附设停车空间缴纳代金。
五、住宅区变更为商业区之回馈金收入。
六、交通违规停车罚锾部分收入。
七、汽车燃料使用费部分收入。
八、金融机构融资收入。
九、本基金孳息收入。
十、私人或团体之捐赠。
十一、其它收入。
第5条 本基金在行库设立专户存储。
第6条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政府规划及兴建公有停车场支出。
二、公有停车场之设备扩充及改良支出。
三、公有停车场维护管理费支出。
四、奖助民间机构兴建及营运路外公共停车场部分支出。
五、取缔违规停车之部分支出。
六、公有停车场税费支出。
七、停车场作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支出。
八、有关改善停车设施管理支出。
九、停车场经营管理事项之投资。
十、促进捷运、公车或出租车等大众运输发展相关支出。
十一、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支出。
第7条 本基金预算、决算及会计之财务处理程序,依预算法、决算法、会计法及其它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8条 本基金收支情形,应按月编制报表,分送本府财政局、主计室及审计部台湾省台中市审计室。
第9条 本基金裁撤后,其余存权益应归属本府。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