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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加强国会联系与委员服务工作作业规定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11

施行日期:2005-03-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加强国会联系与委员服务工作作业规定

壹、依据:

本署为加强国会联络工作,增进与委员之互动关系,并发挥团队效能及整合所属力量,使本署各项政策、法案预算案能顺利推行,爰修订本署国会联络工作规定,强化国会联络责任分工与专业服务功能,期发挥整体之统合力量,增进对委员及助理之互动关系,顺遂国会联络工作之推展。

贰、策略目标:

一、提升国会联络组专业,强化联系指挥机制二、整合所属人员及资源,积极推展国会工作三、建立联系及通报机制,掌握国会最新动态四、律定专责之任务区块,明确执掌分工合作五、强化委员之服务功能,括展本署关系网络

参、编组职掌与任务分工:

重新检讨国会连络任务编组成员,在现有组织架构与不增加员额原则下,纳编署本部、海洋及海岸巡防总局等相关单位以任务编组方式编成,设组长、副组长、组员及各处、室国会业务联络窗口,编组职掌表、组织运作系统表、工作项目流程表如附件。

一、编组职掌:

(一)编组:

1.组长:由秘书室主任兼任。

2.副组长:由海洋及海岸巡防总局秘书室主任兼任。

3.组员:由署本部署长办公室简任秘书1员、公关科3员、海洋巡防总局公关科2员、海岸巡防总局公关科2员编成。

4.各处、室国会业务联络人:由署本部各业务处、室主管担任,若主管因公不克处理,由副主管担任。

(二)职掌:

承署长之命,由组长指导、副组长之协助,负责本署与国会间有关业务之策划协调、连系掌握及办理事项。

二、责任区分与任务分工:

1.署本部国会联络组负责立法院与监察院内政委员会、民进党党团、台联党党团及立法院助理公会及施政政策、法律及预算案等重大议题。

2.署海洋总局国会联络组负责亲民党、无党联盟所属委员联系拜访及服务案件之处理。

3.署海岸总局国会联络组负责国民党所属委员联系拜访及服务案件之处理。

4.本署各处室接获国会案件,由各处室主官负责分配、执行、稽摧、管制,统筹案件处理时效。

肆、统合指挥机制与工作规范:

一、统一联系机制

(一)开议期间:

于立法院院会施政总质询期间,每周二、五上午九时三十分,由国会联络组组长(组长因公不克出席,由副组长代理)假立法院院区,择适当地点召集洋、岸总局国会联络人,依资料指导搜集要项,实施任务分工与指导,分别拜访各党团及助理,搜集相关议事重点回报,以有效统合运用人力。

(二)一般期间:

由国会联络组长派员或本署所属单位排定国会轮值人员,主动掌握立法院相关委员会或委员办理考察、协调会、公听会、业务报告或预算审查等相关议题信息,并通报署国会连络组组长或同仁,以利先期因应。

(三)凡纳编国会联络组同仁,一律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国会联络组」名义,重新印制名片,统一对外联系,避免因本署组织层级繁琐,不易辨识区分,影响服务效能。

二、工作规范:

(一)各单位应屏弃自我的观念,对国会联系工作与议事遂行全力配合本署整体之运作,以发挥整体力量,达成预期目标。

(二)国会联络人员应积极乐观、敬业乐群,发挥团队精神,勇于接受任务挑战,并以策略目标为导向,协力完成任务,相关成效,将纳入年度考评参考。

(三)轮值立法院国会联络人员,应配合本署国会联系之运作,搜集各项资料及处理委员临时交办事项。

(四)各单位于拜访联系过程中,对于受访对象有特殊人事背景,或有可资运用之管道,应完成人物志之建立,送署汇整,以利重大法案或预算案审议时,可相机运用。

(五)各单位连络人员与国会助理进行互动时,应采取低调方式处理,凡事采「多联系、重协调」,并注意个人言行,以维护本署形象,俾使尔后连系工作顺利遂行。

(六)对委员请托或关切本署同仁之相关案件,各级主官严禁以戏谑的口吻,对待同仁,并确实转达委员关切之意。

(七)海洋、海岸总局所辖各单位,于驻地辖区内处理委员陈情案件,参加相关会议动态时,应将办理情形及委员关切深度,以动态回报表方式,尽速回报署本部国会组,以利先知快报。

伍、资料整备与国会动态资料搜集:

一、立法院会期前备询资料之整备:

(一)国会连络组应于会期前,搜整各委员议事信息及媒体报导,预拟委员可能质询之问题大纲,分送各相关业管单位提供拟答资料。

(二)各业管单位除配合提供资料外,并应就本身法定职掌、年度施政重点、或内部突发事件等,自拟补充问题,送国会连络组汇整,充实备询资料。

二、立法院业务报告、考察及监察院年度巡察资料整备:

(一)国会连络组应依立法院内政委员会排定之日程,先期掌握业务报告或考察之重点,规划安排相关细部事宜,协调业管单位整备。

(二)对立法委员莅署考察或实施业务演示文稿所需书面报告,依委员考察或项目重点议题内容,会请相关单位提供综汇后,陈核后,打印装钉成册,于会议中使用。

(三)对立法委员可能于考察中质询之问题,国会组应运用关系,先期掌握了解,并分送相关单位准备资料,以为答询参考。

三、国会动态资料搜集

(一)当日轮值国会联络人员,应于该日长驻于立法院区(含休会期间)搜集信息及协助处理委员临时交办案件或相关事宜。

(二)总质询期间并配合行政院国会联络组之整体运作,于质询前一日,分工洽取本署负责委员,若涉及本署议题,随即分送相关业务单位拟答,并回报组长及行政院国会联络组,以提供各级长官参阅。

(三)由于委员质询议题经常更动,负责洽取之单位(人员)应随时掌握及探询质询资料有关事宜(如大字报之内容,准备之新闻稿等),并及时补正送署国会小组办理更新。

(四)各单位国会联系工作人员,应与内政及民族、预算及决算两委员会召集委员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其排订议程之动态,并视情况由组长进行必要之说明与沟通。

(五)轮值国会联络人员需于每周五下午17:00前将下周立法院会议动态、政党动态及有关讯息资料陈报组长并听取任务指导。

(六)对各单位国会联系人员获得具有时效性之讯息,亦应立即回报本署国会幕僚小组,实时循正常管道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报告组长。

陆、法案及预算审查之推动:

一、法案(重大政策)草拟形成前之作为:

(一)于法案(重大政策)草拟初期,由业务主管单位备妥说帖,适当层级长官率队,先期拜访执政党党团说明立法精神,再向其它党团及关切委员说明,以争取支持。

(二)邀请执政党所属委员莅临本署听取法案立法精神,寻求认同以利法案日后于立法院之推行。

二、法案送达立法院之作为:

(一)请该法案主管单位对法案具有争议性之法条(或事项)撰拟说帖,以利向委员沟通及游说,并可提供执政党委员或支持委员在审查会时作说明。

(二)由各法案之业务首长(副署长、总局长、处长)负责该法案之推动运作控管(进度之掌握及委员异议时之沟通),视需要时在审查会前召开会议(例如沙盘推演)。

(三)重大法案(具有争议性、时效性)则请署长、副署长亲自出席参加执政党「行政立法协调会」充分讨论沟通及敦请立法院高层或相关人士协助处理,或向党团、次级团体沟通说明。

三、预算审议之作为:

(一)审议前之作为:

1.请署长邀请审查之有关委员会之委员莅署听取年度预算编列情形与较具争议性预算之说明,并请会计处汇集各项(单位)说帖。

2.拜会各党团、预算及决算委员会各召集委员,并向有疑义的委员进行沟通说明。

3.国会联络人员收集相关资料(立法院预算中心、各党团评估报告)并请各单位了解,提报所联系委员之支持情形。

(二)预算审查中之作为:

1.预算审查期间,请相关主管应全程在场以因应委员提案或提主决议是否涉及单位窒碍难行之处或删除预算之时,能立即处理。

2.各单位敦请友我委员在预算协商中护航时,如有异动或对委员提案有与本署意见相左时,应先与本署国会组组长协调,不得自行运作。

柒、强化服务案件之作为:

一、中央民代关切(请托)案件之处理:

(一)人事请托或义务役士官兵陈请调整服役单位及关照案,由国会连络组收文后交业管单位或海洋(岸)巡防总局依规定办理;并于七日内,将处理情形以书面径覆委员,并副知国会连络组管制。

(二)若案涉两个以上业管单位之业务,由国会连络组依案情签请长官核示主政单位,并尽速协调相关业管单位处理。

二、署长交办立法、监察委员陈情函件之处理:

委员以信函致署长案件,依署长批示内容,由署长办公室转业管单位处理,该业管单位应于七日内,将处理情形以书面径覆委员或陈情人,并副知国会连络组管制。

三、委员书面质询之处理:

(一)国会连络组收文后,依质询内容移请相关业管单位撰拟答询资料,前项书面质询案内容,若涉及两个(含)以上业管单位之业务,则由一个单位主政,另一业管单位配合办理,以利函复行政院办理。

(二)委员质询之问题繁杂或其它原因,确实无法于限期内答复者,应将可能答复部分先行函复委员;余未能于限期内答复部分,应叙明本案后续之处理情形。

四、立法委员召开公听会(协调、说明会)之处理:

(一)各单位除应针对会议性质慎选适当人员参加,并在不违反保密原则下,详细说明政策、立场、诚意沟通,消除误解,切忌欺瞒或任意承诺,避免滋生困扰。

(二)有关会议结论,由出席参加会议业管单位于三日内填具回报表,签陈长官核阅后,并影送国会连络组建档管制。

五、监察院巡察及纠正案件之协调处理:

(一)国会连络组应先期掌握监察委员年度巡察中央机关之预警信息,并依委员召开巡察先期协调会之重点,规划巡察细部事宜,函发受巡察单位整备与实施。

(二)巡察实施后,由受巡察单位完成实施纪录陈核,另国会幕僚小组应针对监察委员于巡察时所提意见,会请相关业管单位提供说明资料,综整陈核后,函复监察委员说明。

(三)监察院调查本署案件时,由国会小组会请相关业管单位提供(左证)资料,并掌握调查动态,若案涉二个单位以上时,则针对调查案件重点,签请长官核示主政单位,以利资料汇整。

(四)监察委员约询时,国会联络人应先期协调掌握约询重点,并由主管单位召集相关单位、人员会商,以研提资料与答询内容,国会小组并安排会前说明沟通,期使约询过程进行顺利。

(五)监察院对本署相关单位及人员之纠举案时,应依内容由业管单位研提纠正事项之改善措施,或纠举人员之处分方式,陈核后,函复监察院办理。

捌、强化公关作为,广储咨询网络:

一、于春节、端午、中秋节等三大节日,对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及各党团、监察院内政委员会,以署长名义前往代表致义,表达本署慰勉之意,建立情谊。

二、遇委员、党团干部生日、任离职或特定事项时,致赠生日贺卡申贺,以争取对我之支持,增进情感。

三、于会期休会期间,与立法院助理工会合作或协办,参访营或研习营,邀集委员助理参加,透过活动的安排,增加对本署的熟识度,进而支持本署。

四、遇委员办理各项庆祝活动或餐会时,各单位应考量活动性质,适时以首长名义致赠摸彩礼品申贺,并派员前往委员研究室,转达本署祝贺之意,藉以争取委员认同。

五、各总局及各地区巡防局应依中央民代地区属性及分配负责委员(执政党或在野党),每个月至少一次,主动联系与服务,建立良好之互动关系。

玖、本规定未尽之处,另协调补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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