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售)权证买卖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台湾证券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台证上字第0930011105号函修正发布第7条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台财证二字第0930001984号函暨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台财证二字第0930122388号函准予备查
第7条 认购(售)权证每日之升降幅度,依其种类按下列方式计算之。
一、个股及以台湾五十指数股票型基金为标的之认购(售)权证,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认购权证涨停价格=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停价格?标的证券当日开盘竞价基准)×行使比例跌停价格=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开盘竞价基准?标的证券当日跌停价格)×行使比例
(二)认售权证涨停价格=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开盘竞价基准?标的证券当日跌停价格)×行使比例跌停价格=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停价格?标的证券当日开盘竞价基准)×行使比例二、证券组合之认购(售)权证,则以其组合中各证券分别计算「(标的证券当日涨停价格?标的证券当日开盘竞价基准)×组合内各标的证券行使比例之合计」及「(标的证券当日开盘竞价基准?标的证券当日跌停价格)×组合内各标的证券行使比例之合计」,取其最大者,比照前款公式计算涨跌停价格。
前项所称之前一日收盘价格,依下列顺序决定之。
一、前一日之最后一次成交价格。
二、如前一日无收盘价格,但有最高买进申报价格或最低卖出申报价格达涨跌停时,得以该涨停买进申报或跌停卖出申报价格计算之。
三、最近一次成交价格。
四、若为初次上市之认购(售)权证则采初次上市参考价格,初次上市参考价格依下列公式计算之。
(一)认购权证初次上市参考价格=认购权证发行价格×(认购权证上市日标的证券当日开盘竞价基准÷认购权证发行日标的证券当日开盘竞价基准)×(认购权证上市日行使比例÷认购权证发行日行使比例)。
(二)认售权证初次上市参考价格=认售权证发行价格×(认售权证发行日标的证券当日开盘竞价基准÷认售权证上市日标的证券当日开盘竞价基准)×(认售权证发行日行使比例÷认售权证上市日行使比例)。
第一、二项所称之标的证券当日开盘竞价基准依下列状况决定之:
一、如非除息或除权交易开始日,以标的证券之前一日收盘价格为准。
二、如为除息交易开始日,以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格减除股息及红利金额后为计算基准。
三、如为除权交易开始日,依下列状况决定之。
(一)遇上市公司盈余及资本公积转增资时(含员工红利转增资),以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格减除权利价值后为计算基准。
(二)遇上市公司现金增资发行新股时,以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格为计算基准。
(三)遇上市公司同时办理盈余、资本公积转增资(含员工红利转增资)及现金增资发行新股时,以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格减除盈余、资本公积转增资(含员工红利转增资)权利价值后为计算基准。
前项所称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格依本公司营业细则第五十八条之三规定定之。
第一项涨跌停价格之计算均以正数为准,如有负数,一律依第六条最小升降单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