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社会局无障碍之家组织规程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社会局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社会局无障碍之家(以下简称本家),置主任,承社会局局长之命综理本家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秘书,襄理本家业务。
第3条 本家设下列各课,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保健课:日间托育、收容养护个案之复健、语言训练、治疗及家长、家民之心理辅导等事项。
二、教保课:中重度身心障碍者日间托育、收容养护个案之保育与训练、社区家园等事项。
三、活动课:辅导身心障碍者社团、机构办理服务、活动推广与策划各项身心障碍者福利活动、通报转衔及个案管理等事项。
四、行政课:研考、文书、印信、档案、庶务、出纳、财产管理、物品采购、土木、水电、空调系统维修及不属其它单位业务等事项。
第4条 本家置课长、物理治疗师、技士、辅导员、课员、社会工作员、技佐、助理员、护士、保育员、办事员、书记。
第5条 本家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家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本家设业务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主任。
二、秘书。
三、课长。
四、会计员。
五、人事管理员。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主任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9条 本家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家拟订,报请社会局层报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家订定,报请社会局备查并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10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