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台湾地区稻米单位产量调查作业须知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台湾地区稻米单位产量调查作业须知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修正发布全文6点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粮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办理台湾地区稻米单位产量调查作业,依据「台湾地区稻米生产量调查作业程序」第七点第二款第三目之规定订定本作业须知。

二、坪割前准备工作

(一)抽取样本田地号:本署以直辖市或县(市)之辖区为范围,运用像片基本图、航测耕地图、稻作分布图等数据,藉系统抽样法抽取样本田地号,经删除非耕地及长期作物耕地后送交各区分署进行查访。

(二)样本田查访:本署各区分署应就本署所送抽样地号,送交当地公所人员查访农户当期种植情形,及预定收获日期等资料;各区分署并将查访资料汇报本署。

(三)掌握坪割日期:本署各区分署及公所人员应与农户密切联系,把握收获日期,于农民预定收获日期前三日内,前往坪割。

(四)更换样本田:坪割样本田应以本署所送抽样地号为范围,如少数样本田因实际需要,必需更换或自行选定时,应依下列原则办理:

1.样本田应尽量分散各地区。

2.更换样本田,以原抽样地号邻近田区为优先对象。

3.像片基本图同一方格内不得并列两样本田。

三、坪割方法及注意事项

(一)样本田坪割基准点之选定

将样本田?相邻长短两边各五等分,两边等分线之四交叉点,即为实际坪割时之四基准点(附图一)。

(二)坪割方法

针对不同的播种方式划分为三种坪割方法:

1.株割?适用于插秧条植田区

(1)坪割时,各以基准点为中心,割取其左右上下共五行五株范围内之全部稻株,即每一基准点割取二十五株,每一样本田之四基准点共取一百株之样本稻株(附图二)。

(2)测量行、株距:针对基准点之取样范围,分别测量其第一行(或株)稻丛中心至第六行(或株)稻丛中心间之距离,即五行(或株)距,分别予以记录于样本田实测调查记录表(附表一)。

2.条割?条状直播(条播)田区

(1)坪割时以基准点为准,割取该行前后共一.五公尺范围之稻株,及其右方一行相同位置一.五公尺长之稻株,每一样本田之四基准点共取十二公尺长之稻株(附图三)。

(2)测量行距:针对基准点之取样范围,分别测量其第一行稻丛中心至第六行稻丛中心间之距离,即五行距,分别予以记录于样本田实测调查记录表。

3.圆割?适用于撒播田区

(1)坪割时,各以基准点为圆割器之中心点,每一基准点圆割面积为二.五平方公尺,每一样本田之四基准点共取面积十平方公尺之稻株(附图四)。

(2)圆割器使用方法:将圆割器长杆垂直插入基准点中心稻丛,至长杆不能摇动为止。然后将圆盘螺丝解松,安放于地面,将螺丝卷紧并转动横杆,而横杆指示钩所画圆圈内之稻株,即为样本株,应全部割取之。指示钩尖端通过稻株之一部分时,则指示钩内之稻穗应予割取,至于指示钩外之稻穗,则不应割取。

(三)坪割时应注意事项

1.受灾样本田区,亦应比照一般坪割方法办理坪割,并在记录表之备注栏内载明田区受灾情形(含灾害种类及受灾百分比)。

2.样本田区坪割范围,应避开田?周边数行(四行以上)。

3.坪割时,应割取在坪割范围内之所有稻株,若有缺株情形,不再另补,以免造成推算产量偏差情形。若有缺株,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缺株位置、株数等事项。

4.确实依作业方法量测行、株距,勿测量周边数行替代。

四、坪割后样本谷处理及调制工作

(一)取样之稻株应实时脱粒,脱粒后之样本谷分别秤量湿谷重后装置于坪割袋内,内置稻谷坪割及碾糙记录卡(格式如左),且应立即晒干或烘干至水份含量百分之十三左右,并风选调制除去杂物及屑谷。

(二)调制后之样本谷再行秤量干谷重量,及测量水分含量,填于稻谷坪割及碾糙记录卡,以利后续转填于样本谷调制及碾糙记录表(附表二)。

五、糙米率测试

(一)取样作业

本署各区分署应于样本稻谷干燥调制计量后,即分别取样品谷五○○公克(倘样本点稻谷不足五○○公克者取其全数),随同稻谷坪割及碾糙记录卡置于容器内。

(二)砻碾测试作业

1.机器设备:采用滚轮式砻谷机。

2.砻碾测试程序如附件一。

3.秤量供砻碾之样本谷及砻碾后产生之糙米时,尽量使用同一容器并应先扣除重量,以减少误差。

六、数据之处理方式

(一)坪割期间,本署各区分署应掌握各样本田坪割日期,并于每周一将当周预定坪割样本田资料表(附表三)电传本署。

(二)样本田实测调查记录表、样本谷之调制及碾糙记录表,于每期作作业结束后电传或寄送本署;本署将数据输入计算机统计,据以汇算样本田每公顷产量及糙米率,填造各县(市)当期坪割产量报告表及糙米率情形表分送本署各区分署,由各区分署与就地实际调查结果互相对照详加检讨,作为推算当年期稻谷及糙米产量之基础数据。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