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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6-04-04

施行日期:2006-04-0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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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定点供应商履约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及《珠海市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供应商是指经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被确定为政府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凡进入定点的供应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凡取得定点供应商资格者,应向政府采购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1、营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其他有关资信证明;

2、机构的设置(含服务网点)、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各简况;

3、机构的章程、业务规范、工作程序及内部管理制度;

4、业务经营情况及业绩工程证明;

5、承担政府采购货物供应、工程和服务的能力分析;

6、特约经销、维修等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五条 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2、对政府采购程序有疑议的,可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投诉;

3、对其他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或舞弊行为提出指控;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5、有权拒绝被服务单位和人员除定点服务项目以外的不正当的要求。

第六条 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为采购单位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3、接受政府采购机关的监督、管理;

4、向政府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信息;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政府采购机关对进入政府采购的定点供应商应分别建立供应商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定点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营业范围;

2、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情况汇总,采购单位(用户)的满意率程度;

3、每季度履行协议的情况;

4、每一次被有效投诉的原因,处理方式及结果;

5、服务期限届满对定点供应商的评价;

6、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7、各定点供应商管理档案的内容应全部实行计算机管理并联网,以便社会各界监督。

在合同期内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定点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所检查的项目要进行量化打分;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应对每一定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下一次评标的重要指标,计入综合评分。

第八条 采购机关对定点供应商应实行量化管理。

第九条 定点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采购机关应于定点供应商处设置意见箱,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发调查表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及时解决和协调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定点供应商对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实行计算机管理,并与采购机关联网,以便于采购机关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二条 当供应商取得定点供应商资格后,在合同期内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采购机关处罚扣分,当累计扣分达到三分时,将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给采购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记录扣减的分数不足三分,其记录扣减的分数将参加下一次投标综合评分。

1、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与投标文件不相符的一项扣一分;

2、合同期内被有效投诉一次扣一分;

3、不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和操作规程,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扣减一分;

4、因违规操作或主观恶意行为给采购单位(用户)造成损失的一次扣减一分;

第十三条 连续两年未被扣分的定点供应商,在第三年该项目招标时,可直接取得定点供应商资格,连续为政府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价格和优惠率可由采购机关参照该项目公开招标的结果上浮或下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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