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澳门书画会联合总会章程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03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澳门书画会联合总会章程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月三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2号106/2005。

(一)宗旨:

1.本会定名为“澳门书画会联合总会”。

2.本会地址:澳门上海街175号,中华总商会大厦14楼G-K座 。

3.本会从事书画研究,加强本澳与外地书画家的艺术交流,促进书画艺术的发展。

(二)会员:

1.凡本澳书画家愿意遵守会章者,均可以团体或个人的身份申请入会,经理事会通过,方为本会会员;

2.权利:一、选举与被选举权;二、批评及建议;三、参加本会活动;

3.义务:一、遵守会章及决议;二、缴纳会费;

4.会员若有违反会章或对本会有破坏行为者,经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组织机构:

1.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是:一、制定或修改会章;二、选举理监事;三、决定工作方针及计划;

2.会员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任期三年;

3.理事会执行大会决议,规划本会活动,执行会务管理及按时提交工作报告;

4.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理事若干,总数为单数,任期三年;

5.理事会视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誉会长和顾问,可设立特种委员会;

6.监事会为本会监察机关,负责稽核及督促理事会各项工作;

7.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设稽核和秘书,总人数为单数,任期三年。

(四)会议:

1.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召集,会议若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合签名要求,得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但会员须超过半数,决议取决于出席会员之绝对多数票;

2.理监事会每二个月召开一次,由主席召集,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3.定期举办会员书画艺术交流和雅集。

(五)经费:

1.会员每年交会费50元;

2.永远会员一次过交300元;

3.向社会有关部门及社会人士寻求赞助。

二零零五年十月三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李玉莲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