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给卫生部的批复 5月28日卫医崔字第267号报告悉。同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国家追加卫生事业费支付。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0-03-25
施行日期:2010-03-25
时效性:已失效
关于同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给卫生部的批复 5月28日卫医崔字第267号报告悉。同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国家追加卫生事业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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