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64-07-20

施行日期:1964-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的通知 一九六二年国务院规定暂时将征用土地的审批权收归省、自治区、直辖市掌握以来,严格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对克服浪费土地的现象起了积极作用,这在当时是完全必要的。但从目前建设用地较前增多的情况来看,不论征用土地多少,仍归省统一审批,不仅难以做到件件准确及时,增加不必要的公文往返,而且影响集中精力办好大面积用地的审批工作。为此决定:征用土地十亩以下和迁移居民五户以下的(不包括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可分别城市和农村、城市的近郊和远郊以及土地好坏等情况,将审批权适当下放,至于在这一规定权限内具体下放几亩、几户,下放到乡、州还是县、市,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后报内务部备案。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下放后,承办审批的机关仍应从严掌握,尽量利用空地、荒地,尽量不拆除民房,不占用农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务须加强业务政策指导,经常进行检查,切实防止因审批权限下放而放松对征用土地的控制和领导。1964年7月20日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