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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滥发钱物和赠送礼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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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09-22

施行日期:1988-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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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深化改革和保持党政机关廉洁的指示精神,彻底纠正滥发钱物、铺张浪费之风,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违反规定,在平日或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节日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滥发奖金、补贴、津贴,不准随意扩大补贴、津贴范围或提高标准。不准以各种名义和形式(包括无偿、单位补贴、公款垫付和长期挂帐等)发放或变相发放各种食品、生活用品。违反者要追究主要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严禁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到外地以低于当地规定的价格采购过年、过节用品。

三、严禁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索要或无偿接受地方和下属单位的工业品、农副土特产品,严禁地方和部门的下属单位用公款向上级机关(或个人)馈赠土特产品、工业品和其他礼品。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廉洁奉公,自觉遵守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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