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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共青团中央、中国旅游总局关于共青团经营对外旅游业务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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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1-12-10

施行日期:1981-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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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共青团中央、中国旅游总局关于共青团经营对外旅游业务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国旅游总局《关于共青团经营对外旅游业务问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中国旅游总局关于共青团经营对外旅游业务问题的报告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共青团可以青联名义对外经营旅游业务。两年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和旅游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这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增进了我国青年和各国青年之间的交往和友谊,密切了同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中的青年的联系,加强了青年的统战工作,对活跃国内青少年的工作也起了有益的作用。

为了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展旅游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旅游工作的决定》的精神,现将共青团经营对外旅游业务中的几个问题报告如下:  一、共青团经营对外旅游业务主要目的是,利用旅游形式扩大与世界各国青年的友好往来,加强国际青年的统战工作。为此,中国青年旅行社的接待对象,应以青年为主,接待工作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质量,接待规模近期不再发展。

二、中国青年旅行社,在旅游业务上受中国旅游总局统一领导。各地业经省、市、自治区党委或政府批准建立的青年旅游机构,可维持现状,在旅游业务方面受地方旅游局统一管理。尚未成立机构的地方不再建立,接待工作可分别委托各地“国旅”和“中旅”负责,各级团组织应积极配合进行友好工作。

三、中国青年旅行社已与国外的一些旅游团体或旅行社建立了联系,为了有利于外联工作,今后除与国外青年组织进行联系,组织青年访华旅游团外,还可根据需要,派人到“国旅”和“中旅”两总社的驻外机构工作,在外国不设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没有青年旅行社派驻人员的国家或地区的青年旅游事宜,委托两个总社的驻外机构办理。

四、中国青年旅行社为企业单位,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地方上业经批准的青旅机构,亦应逐步实行企业化。

青年旅游事业基础弱,底子薄,收入有限,而且还要为青年办好事。

因此,请各有关部门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可能的照顾和支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各部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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