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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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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0-03-25

施行日期:2010-03-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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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属机构: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金融秩序的要求,现就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举办的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支付股息、红利的有偿集资(不包括国家统一筹措国债和出资人依法共同出资组建各类企业、公司)活动,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外,一律暂停。

二、 下列集资活动,可以依法照章进行:

(一)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及有关法规发行股票,依照国家体改委《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体改生(1993)114号)发行内部职工股;

(二)企业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发行企业债券,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发行短期融资券;

(三)金融机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2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发行金融债券;

(四)各有关单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发行投资基金证券、信托受益债券。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国家财政拨给的资金、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银行贷款和拆借资金参与本条所列各类有偿集资活动。

三、 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或者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禁止社会团体举办还本付息或者支付股息、红利的有偿集资活动。

四、 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在本通知发布前制定的有关有偿集资的文件进行清理,区别不同情况,对暂停的各类有偿集资活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在清理期间,任何地区、部门及单位都不得违反本通知进行新的有偿集资活动。

五、 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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