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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将你省人民政府《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参照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请示》复函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0-03-25

施行日期:2010-03-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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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将你省人民政府《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参照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请示》复函 吉林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将你省人民政府《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参照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请示》(吉政文(2000)122号)批转我办研究办理。经商国家计委并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地处中、俄、朝三国交界地带,东临日本海,在对外经济交往与合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延边自治州虽在地理位置上处于东北地区,在地带划分上属于中部地区,但在经济上却属于欠发达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此,为加快延边自治州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比照对湖南湘西自治州、湖北恩施自治州的做法,同意延边自治州享受西部开发的某些政策,在实际操作中酌情予以照顾。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0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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