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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共苏州市纪委等部门《关于禁止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和《关于严禁全市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张委办[2004]5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20

施行日期:2004-12-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镇党委、政府、农工商总公司,常阴沙农场,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党委(总支)厂,沙洲工学院,梁丰高级中学:

最近,中共苏州市纪委等部门制定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和《关于严禁全市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规定》,现将这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张家港市委办公室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外商、私营企 业主;

(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各单位和领导干部一律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第三条 领导干部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在30天内登记上交所在单位,并由单位集中上交本级财政部门,或具实名上交廉政帐户。

第四条 凡违反第二、三条规定,经查实后,收受人和赠送人一律先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调离、责令辞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规行为放任不管的,或者发现后不予处理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六条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事局苏人发[2002]1 7号文件规定,扣发考核奖和目标奖。给予组织处理的,扣发半年目标奖。

第七条 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其他公务员(含参照管 理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苏州市监察局

苏州市人事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严禁全市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规定第一条 为严肃党纪政纪,禁止党员、干部参与赌博,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党员、干部一律不准参与赌博。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以参与赌博论处。

第三条 党员、干部参与赌博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或经群众举报调查属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调离、责令辞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是领导干部 的,一律先免职。

第四条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规行为放任不管的,或者发现后不予处理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 理。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事局苏人发[2002]17号文件规定,扣发考核奖和目标奖。给予组织处理的,扣发 半年目标奖。

第六条 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赌博案件的查处,发现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逐件登记及时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苏州市监察局
  苏州市人事局
  苏州市公安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中共张家港市委办公室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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