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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档案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郑政办文(2003)6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6-10

施行日期:2003-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档案局《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已成为我市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积累的档案材料,既是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历史真实记录,又是搞好非公有制企业的依据和凭证。为此,必须重视非公有制企业的档案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做好非公有制企业的档案工作,为发展我市经济提供服务。

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档案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为加强非公有制企业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非公有制企业档案是指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科研、技术、设备、基建和其他各项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非公有制企业档案是国家全部档案的组成部分,受法律保护。

(二)非公有制企业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企业法人和经营者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三)非公有制企业具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其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本企业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四)非公有制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或注册之日起60日内,到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管理登记手续,终止活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其保管的档案,并办理档案管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档案管理体制及职责

(一)非公有制企业应设立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统一管理本企业全部档案。

(二)非公有制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非公有制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各项规章制度;

2.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3.监督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4.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5.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三、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一)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

(二)非公有制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应纳入生产、科研、基建、经营等各项管理工作程序和各项活动计划之中,列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岗位责任制。对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由企业各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定期交本企业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三)非公有制企业在引进技术、产品试制定型、科研成果鉴定、设备开箱、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及处理突发事件时,必须有本企业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参加,以确保应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外出考察、参加会议、培训带回的文件材料要按规定及时交本企业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保存。

(四)非公有制企业必须编制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凡属于本企业在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科学研究、设备仪器管理、财务管理、信用管理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图表、照片、录音带和胶片、磁盘、光盘等,均属于归档范围。

(五)非公有制企业各部门必须按归档时限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档案。其中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信用管理方面的档案应于次年6月底前移交;设备档案应于开箱验收后随时移交;基建档案应于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科研档案应于成果鉴定后3个月内移交;产品档案应于试制定型或投入生产后3个月内移交;对于规模大、工期长的基建档案可按项目的子项、科研档案可按研制阶段分期分批移交;会计档案隔年移交;干部职工档案应于某一事项办理完毕后随时移交;声像档案应于某项活动、会议、事件结束后1个月内移交;荣誉档案随时移交。

(六)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四、档案管理和利用

(一)非公有制企业所形成的全部档案资料,属于企业所有,合营、合资企业的档案归合营、合资方所共有,任何一方或个人不得擅自占有、私藏、转移和销毁。

(二)非公有制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

(三)非公有制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四)非公有制企业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

(五)非公有制企业应做好档案统计工作。要按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写有关报表,并认真做好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登记工作。

(六)非公有制企业档案管理现代化应与本企业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七)非公有制企业档案部门应积极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八)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提供真实、准确的档案。

(九)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利用、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十)非公有制企业应对在企业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损失、损坏或丢失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

(十二)合营、合资企业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后,其档案的保存和使用,按照双方协议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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